今天終于把《魯賓遜歷險記》第一部看完了,看到其中說到“既然上帝都能饒恕他,我們有什么權利剝奪他的生命呢?”,我這才明白為什么電影里邊基督徒要殺一個人的時候要說“我以上帝的名義,殺了你”,既然能夠有權剝奪你生命的人只有上帝,那么我要殺了你就必須“以上帝的名義”了,也就是說這是上帝他老人家的意思。這也就是說,做一件事情必須有“名分”。看以前很多革命電影中,我們的革命戰士要槍斃叛徒的時候要說“我代表人民代表D槍斃了你”,應該這是一個意思吧。
朱棣要當BOSS就要打著“清君側”的旗號、洪秀全要造反就必須說自己是上帝的次子、小鬼子要發動七七事變就要找理由攻占宛平城、老美要弄死薩達姆就必須以找核武器為理由……看來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無論是做好事還是做壞事名分都是很重要的,必須找個名分才能行動,如果哪天一個人做事不講“名分”的話估計也就是流氓透頂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