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內容:OCP原則就是"開-閉原則",一個軟件應該對擴展開放,對修改關閉。
解釋 :在設計一個模塊的時候,應當使得這個模塊可以在不被修改的前提下面被擴展。換言之,應該可以在不必修改源代碼的情況下改變這個
模塊的行為。這個原則有2點要求:
×:擴展開放
×:關閉修改
滿足OCP原則系統的優點:
×:通過擴展已有的軟件系統,提供新的行為,可以使得軟件系統滿足新需求
×:已有的軟件模塊,特別是重要的抽象層模塊不能做變更,這使得變化中的軟件系統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如何實現OCP原則:
1、抽象是關鍵。
對需要設計的系統進行抽象,在此前提下面,讓抽象的實現機制千變萬化。這個抽象層必須預見到所有的可能的擴展,任何實現的改變都不會改變該抽象結構。這樣使得系統的抽象層無需修改,從而滿足OCP原則的第二條-關閉修改。
2、對可變性的封裝原則
OCP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EVP(principle of Encapsulation Variation)原則。即找到系統的可變因素,將之封裝起來。這個原則意味著2點:
×:一種可變性不應當散落在代碼的很多角落里,而應當被封裝到一個對象里面。繼承應當被看 做是封裝變化的方法,而不應當被認為是從一般的對象生成特殊的對象方法。
×:一種可變性不應當與另一種可變性混合在一起。所有的類圖的繼承結構一般不會超過兩層,不然就意味著將兩種不同的可變性混合在一起。
與其他設計原則的關系
LSP原則:這個原則是說任何基類出現的地方,子類一定可以出現。
這個原則是對OCP原則的補充,基類和子類的關系就是抽象化的具體體現,所以LSP原則是對實現抽象化的具體步驟的規范。一般來說,違背了LSP原則,一定違反了OCP原則,反之不一定成立。
CARP原則:這個原則講的是要盡可能的多用合成/聚合,而不是繼承關系達到復用的目的。
CARP原則和LSP原則相輔相成。二者都是對實現OCP原則的具體步驟的規范。前者要求設計師首先考慮合成/聚合關系;后者要求在使用繼承關系的時候,
必須確定這個關系是符合一定條件的。CARP原則是OCP原則的必要條件,違反了這個原則,就無法使系統實現OCP原則這個目標。
DIP原則:這個原則是說要依賴于抽象,不要依賴于實現。
DIP原則和OCP原則是目標和手段的關系。OCP是目標,DIP是手段。要想實現OCP原則,必須堅持DIP原則。違反了DIP原則,則不可能達到OCP原則要求。
LoD原則:這個原則講的是一個軟件實體應該盡可能少的和其他實體發生作用。
當一個system面臨功能擴展的時候,其中會有一些模塊,他們需要修改的壓力比其他的模塊要大一些,如果這些模塊是相對孤立的,那么他們就不會將修改的
壓力傳遞給其他模塊。根據LoD原則設計的系統,在功能需要擴展的時候,會相對容易的做到對修改的關閉。LoD原則是一條通向OCP原則的道路。
ISP原則:這個原則是說,應當為客戶端提供盡可能小的單獨接口,而不要提供大的總接口。ISP原則和LoD原則講的都是一個軟件實體與另一個軟件實體的通訊限制。廣義的LoD原則要求盡可能限制通訊的寬度和深度,ISP原則所限制的是通信寬度。
一個重構方法的討論
“將條件轉移語句改寫成為多態性”是一條廣為流傳的代碼重構做法。
這一做法本身并不能保證“開-閉”原則,應當以“開-閉”原則判斷是否需要改寫成多態。條件轉移并不是錯誤,如果需要,完全可以選擇使用條件轉移。
如果一個條件轉移語句確實封裝了某種商務邏輯的可變性,那么將此種可變性封裝起來就符合“開-閉”原則設計思想了。如果一個條件轉移語句沒有涉及重
要的商務邏輯,或者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也不意味著任何的可擴展性,那么它就沒有涉及任何有意義的可變性。這時候將這個條件轉移語句改寫成多態性就
是一種沒有意義的浪費。
抽象類應當擁有盡可能多的共同代碼
在一個繼承的等級結構中,共同的代碼應當盡量向等級結構的上方移動。把重復的代碼從子類里面移動到超類里面,可以提高代碼的復用率。在代碼發生改變時,設計師之需要修改一個地方。
抽象類應當擁有盡可能少的數據
與代碼的移動方向相反,數據的移動方向是從抽象類到具體類,向等級結構的下方移動。一個對象的數據不論是否使用都會占用資源,所以應當放到等級結構的低端。
什么時候才應當使用繼承復用
1.子類是超類的一個特殊種類,而不是超類的一個角色,Is-A才符合繼承關系。
2.永遠不會出現需要將子類換成另一個類的子類的情況。
3.子類具有擴展超類的責任,而不是具有置換掉(Override)和注銷掉(Nullify)超類的責任。
4.只有在分類學角度上有意義時,才可以使用繼承,不要從工具類繼承。
posted on 2009-08-0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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