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悟 JavaScript 中的面向對象


JavaScript 是面向對象的。但是不少人對這一點理解得并不全面。

在 JavaScript 中,對象分為兩種。一種可以稱為“普通對象”,就是我們所普遍理解的那些:數字、日期、用戶自定義的對象(如:{})等等。

還有一種,稱為“方法對象”,就是我們通常定義的 function。你可能覺得奇怪:方法就是方法,怎么成了對象了?但是在 JavaScript 中,方法的確是被當成對象來處理的。下面是一個簡單的例子:

Js代碼
  1. function ?func()?{alert( 'Hello!' );} ??
  2. alert(func.toString());??

在這個例子中,func 雖然是作為一個方法定義的,但它自身卻包含一個 toString 方法,說明 func 在這里是被當成一個對象來處理的。更準確的說,func 是一個“方法對象”。下面是例子的繼續:

Js代碼
  1. func.name?=?“I?am?func.”; ??
  2. alert(func.name);??

我們可以任意的為 func 設置屬性,這更加證明了 func 就是一個對象。那么方法對象和普通對象的區別在哪里呢?首先方法對象當然是可以執行的,在它后面加上一對括號,就是執行這個方法對象了。

Js代碼
  1. func();??

所以,方法對象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可以被執行,另一方面它完全可以被當成一個普通對象來使用。這意味著什么呢?這意味著方法對象是可以完全獨立于其他對象存在的。這一點我們可以同 Java 比較一下。在 Java 中,方法必須在某一個類中定義,而不能單獨存在。而 JavaScript 中就不需要。

方法對象獨立于其他方法,就意味著它能夠被任意的引用和傳遞。下面是一個例子:

Js代碼
  1. function?invoke(f)?{ ??
  2. ????f(); ??
  3. } ??
  4. invoke(func);??

將一個方法對象 func 傳遞給另一個方法對象 invoke,讓后者在適當的時候執行 func。這就是所謂的“回調”了。另外,方法對象的這種特殊性,也使得 this 關鍵字不容易把握。這方面相關文章不少,這里不贅述了。

除了可以被執行以外,方法對象還有一個特殊的功用,就是它可以通過 new 關鍵字來創建普通對象。

話說每一個方法對象被創建時,都會自動的擁有一個叫 prototype 的屬性。這個屬性并無什么特別之處,它和其他的屬性一樣可以訪問,可以賦值。不過當我們用 new 關鍵字來創建一個對象的時候,prototype 就起作用了:它的值(也是一個對象)所包含的所有屬性,都會被復制到新創建的那個對象上去。下面是一個例子:

Js代碼
  1. func.prototype.name=”prototype?of?func”; ??
  2. var?f?=?new?func(); ??
  3. alert(f.name);??

執行的過程中會彈出兩個對話框,后一個對話框表示 f 這個新建的對象從 func.prototype 那里拷貝了 name 屬性。而前一個對話框則表示 func 被作為方法執行了一遍。你可能會問了,為什么這個時候要還把 func 執行一遍呢?其實這個時候執行 func,就是起“構造函數”的作用。為了形象的說明,我們重新來一遍:

Js代碼
  1. function?func()?{ ??
  2. ????this.name=”name?has?been?changed.” ??
  3. } ??
  4. func.prototype.name=”prototype?of?func”; ??
  5. var?f?=?new?func(); ??
  6. alert(f.name);??

你就會發現 f 的 name 屬性不再是"prototype of func",而是被替換成了"name has been changed"。這就是 func 這個對象方法所起到的“構造函數”的作用。所以,在 JavaScript 中,用 new 關鍵字創建對象是執行了下面三個步驟的:
  1. 創建一個新的普通對象;
  2. 將方法對象的 prototype 屬性的所有屬性復制到新的普通對象中去。
  3. 以新的普通對象作為上下文來執行方法對象。

對于“new func()”這樣的語句,可以描述為“從 func 創建一個新對象”。總之,prototype 這個屬性的唯一特殊之處,就是在創建新對象的時候了。


那么我們就可以利用這一點。比如有兩個方法對象 A 和 B,既然從 A 創建的新對象包含了所有 A.prototype 的屬性,那么我將它賦給 B.prototype,那么從 B 創建的新對象不也有同樣的屬性了?寫成代碼就是這樣:

?

Js代碼
  1. A.prototype.hello?=?function(){alert('Hello!');} ??
  2. B.prototype?=?new?A(); ??
  3. new?B().hello();??

這就是 JavaScript 的所謂“繼承”了,其實質就是屬性的拷貝,這里利用了 prototype 來實現。如果不用 prototype,那就用循環了,效果是一樣的。所謂“多重繼承”,自然就是到處拷貝了。

JavaScript 中面向對象的原理,就是上面這些了。自始至終我都沒提到“類”的概念,因為 JavaScript 本來就沒有“類”這個東西。面向對象可以沒有類嗎?當然可以。先有類,然后再有對象,這本來就不合理,因為類本來是從對象中歸納出來的,先有對象再有類,這才合理。像下面這樣的:

Js代碼
  1. var?o?=?{};?//?我發現了一個東西。 ??
  2. o.eat?=?function(){return?"I?am?eating."}??//?我發現它會吃; ??
  3. o.sleep?=?function(){return?"ZZZzzz..."}??//?我發現它會睡; ??
  4. o.talk?=?function(){return?"Hi!"}?//?我發現它會說話; ??
  5. o.think?=?function(){return?"Hmmm..."}?//?我發現它還會思考。 ??
  6. ??
  7. var?Human?=?new?Function();?//?我決定給它起名叫“人”。 ??
  8. Human.prototype?=?o;?//?這個東西就代表了所有“人”的概念。 ??
  9. ??
  10. var?h?=?new?Human();?//?當我發現其他同它一樣的東西, ??
  11. alert(h.talk())?//?我就知道它也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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