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源許可證里,像Apache/BSD被稱為商業友好的許可證,因為他們允許將開源產品
與公司的知識產權緊密結合。
1. GPL可能是目前開源軟件協議里面限制最大的,只要你發行的軟件里包含了任
何具有GPL保護的內容,哪怕只是一個圖標,你的整個軟件都將被"GPL"感染。
無論你是否修改了GPL保護的東西,你都必須繼承整個GPL的特性。這么做的目
的顯然是RMS希望維護自由世界的一致性,可以說由此形成的軟件是一個GPL
"閉包"。
2. LGPL的限制要小一些,因為僅僅使用了別人的程序庫或是圖標,就要開放整個
源代碼似乎嚴酷了一些。而且,對于那些程序庫的作者來說,庫的價值就在于
被他人重用,如果是以GPL發行的話,那么很多軟件作者就會放棄使用。而LGPL
僅僅要求如果修改了它保護的作品的源代碼,那么修改作品也必須公開源碼(可
以是GPL或LGPL,我不清楚是否允許其他的license,好象是不行,誰有興趣的
可以再考證一下)。
3. 另外一個限制較大但也比較知名的是Artistic License,他主要是在Perl社區
中使用,最初是Larry Wall為保護Perl而設計的。Artistic允許重發行修改的
二進制文件(例如,你以不同的形式打包安裝等等),修改后的代碼如果作為個
人使用可以不care,但如果要發行則必須說明修改的部分,并公開源代碼。
4. 最受商業界歡迎的是Apache 2.0和BSD,通常這兩者都是被放在一起引用,我沒
有去考察過兩者間的差別,共同點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榮譽請給予原作者,
但是利益由你自己獨享。說的仔細點就是你可以修改源代碼但不必公開,但是
發行的時候,你必須要說明原始代碼是xxx的。Apache還有個好處,允許你重發
行的時候選擇不同的許可證。
5. 最寬松的許可證大概是MIT License了,你只要在發行版里放一個原版的許可證
即可。
以上摘自gnuoasis (綠洲)@newsmth.org
從上面可見,IBM的意識應該是不能用這種有傳染的lisense,應該用可以商業分發的lisense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