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日期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第270號令)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其中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新年(一天)、春節(三天)、勞動節(三天)和國慶節(三天);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是婦女節(半天)、青年節(半天)、兒童節(一天)、解放軍建軍節(半天)等;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適逢休息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適逢休息日,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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