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故拖欠”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必須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對于這個“正當理由”,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不是說單位隨便找個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資了。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還有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當然也不屬于“無故拖欠”。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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