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住在一個新建的小區,小區總體環境還不錯。可小區管理就不怎么樣了,請來的那些保安有氣無力的,沒有一點氣質,也務素質也不高。
昨天,我從外面搭了一個摩的回家,
保安說:”不讓進去,這是小區的規定。“
我還挺納悶的,我說:”平時都可以的,今天怎么就不行了,你們物業公司有規定,那就拿你們相關規定的文件來,讓我看看。“
那么保安說:”我這沒有。“
我說:”你們沒有那還不讓我進去。“
保安說:”這是規定,不能進去,有事明天找我們的領導。“
那個摩的見狀,便說不進去了,要了錢,走人了。
當時我有急事趕回家,那個火氣就很大。直接沖到物管處,當時他們的領導剛好在,我把事情說明了,然后他向我解釋了,然后讓我原諒他們工作的失職,不周到的地方。
原本他們的心思是好的--擔心那些摩的和某些業主為了車費爭吵,發生意外。如果他們向我們的業務說明,或有一個公告。我們當然要配合他們的工作。
但是,讓我很氣憤的是,我剛回到我住的樓下,一個摩的搭著一個”靚“女過來了。剛好有個保安過來了,讓后我問他這是怎么回事? 這保安無言以對。
我住的樓下鋪面裝修了兩個多月了,每天他們敲敲打打,非常的吵,影響了我們的正常休息,最氣憤的是,他們一般都會弄到十點到十一點鐘左右,偶爾會在12點1點也弄出一些噪音來,嚴重影響了我們的正常休息。我向物業管理處投訴了多次,沒都得到徹底的解決。昨天,剛好樓下,又在制造噪音。我就很生氣,實在是忍不住了,先讓保安和他們說一下,過了好一會兒,我回家他們還在弄。我就請來了”110“,公安就在小區的旁邊,然后公安對他們進行了警告。然后,我在公安局的接待處,把事情原委說了一遍。那個接待員和我說:"根據環保規定,在晚上11點以后,制造噪音才算是繞民。“我當時非常置疑,是這樣的?
今天在網上查到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我們都想有一個安靜的休息環境,碰到這些事情,真讓人煩呀。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過這樣的經歷?是怎樣解決的呢?
posted on 2007-09-01 22:09
Harryson 閱讀(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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