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榮幸能在3月15日這一天寫我的blog,既然今天是消費者維權日,那就讓我們來談談關于消費者權力的問題,并將這篇隨筆作為我很久沒更新的管理一欄的新文章吧。
我個人認為消費者的權力需要進一步通過制度上的優化來保障,而不是通過建立消費者協會或規范行業市場行為或增加對侵權者的懲罰措施能夠解決的事情,基本上
我認為保護消費者的權力應該出臺下面兩類制度,也可以說只要有了下面下類制度或市場規律,消費者的權力就一定能得到保障。
1。生產與銷售分離,高利潤環節承擔更大的責任。
舉個例子,NIKE產品的質量全球用戶都知道,可是NIKE是一個沒有自己的工廠的企業啊,他怎么能保證產品的質量呢?其實很簡單,能生產NIKE的產品
的企業都是NIKE的許可加盟工廠,如果哪一家工廠質量好,NIKE就會把更多的設計圖紙交給這家工廠生產,這家工廠就能獲得更多的利益(因為NIKE的
設計對于他生產自有品牌的產品有很大的幫助);如果客戶發現哪一件產品質量差,NIKE就會根據它的生產批號查處是哪家工廠生產的,這家工廠就會被警告甚
至摘牌停止生產NIKE。在這個案例中,NIKE既是設計者又是銷售者,且利潤率極高,工廠則是生產者,利潤率不高,所以當客戶發現質量問題時,NIKE
除了給這家工廠停牌外,幾乎承擔了幾乎其它所有責任。
2。賣方信用與買方信用并存。
同樣舉例說明,我們現在去商店買東西可以使用信用卡付款,但是國內的信用卡還停留在只有買方信用的階段。這種消費方式的含義是,我買了東西但是沒有支付貨
款,銀行保證我的信用,我會在適當的時候支付貨款。但是一旦賣方信用存在,情況就不同了,消費者去店鋪買東西,首先看他能不能刷卡,如果能用信用卡,就表
明存在賣方信用(如果店鋪不遵守銀行的賣方信用條款,銀行就不允許其信用卡支付機與其聯網),于是消費者可以放心大膽的買東西,如果東西有質量問題,消費
者可以首先要求銀行取回貨款,再要求店鋪退貨。這種消費方式的含義是,我賣了東西,銀行幫我待收了貨款,一旦買方要求退貨,銀行保證我的信用,我會立即退
還所有貨款,因為它還在銀行的控制下。
學管理的泡泡
posted on 2005-03-15 06:56
Brian Sun 閱讀(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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